交通部公路總局
http://www.thb.gov.tw/index.aspx
公路定義
「公路」一詞,一般常與「道路」混為一談,蓋指係供公眾交通使用,在土地上所做之設施。其實道路之含義較廣,舉凡供車輛、行人通行之路,皆可稱之為道路,然公路則有不同,不僅指特定對象外,尚須有一定之設計標準。
公路與道路之區分,常因各國行政法令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解釋,以最具代表性之美、日兩國為例,美國所謂之「道路」,係指一種大眾有權通過或穿越之交通設施;「公路」則係指利用大眾費用來維修之道路。美國之州際公路(Interstate Highway)、州公路(State Highway)、郡鄉公路(Country Highway)等,皆統稱為公路。日本只有「道路」,並無「公路」一詞,係指一般供公眾通行所為之設施,且依法令之不同而有不同之解釋。其依道路法分為高速自動車國道 (國道高速公路),一般國道、都府縣道(省道)、市町村道(縣鄉道),及依道路運送法解釋之自動車道(汽車專用之快速公路)。其他依專業法規所設之農業道路、林道、港灣道路、魚港道路、礦場道路等,則相當於我國之專用公路。
我國所稱之「公路」,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舉之國道、省道、縣道、鄉道,且可供車輛通行之道路而言。換言之,若非屬前述之道路,即或亦係供車輛通行,亦不能稱之為公路。
編號原則
台灣地區公路編號原則如后:
*公路編號之次序:
◎東西方向之路線,由北向南依次編為雙號。
◎南北方向之路線,由西向東依次編為奇數。
◎支線編號之路線,其起點或終點應在該主線上,否則不可列為支線,應另獨立編號。
*公路路線方向及里程起算:
◎由北向南
◎由東北向西南
◎由西向東
◎由西北向東南
省道公路路線表
http://www.thb.gov.tw/road1.htm
縣道公路路線表
http://www.thb.gov.tw/road5.htm
*省道公路編號:自「1」號起,至「99」號止。
*縣道公路編號:自「101」號起,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201」號起編。
*鄉道公路編號:以縣為單位均自「1」號起,並冠以縣之簡稱。
如台北縣以「北」、桃園縣以「桃」簡稱。
公路分類
*依行政系統之之分類
國內公路分類依我國依公路法第二條所定公路之分類有四級,即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茲分述之:
國道:指聯絡兩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省道:指聯絡重要縣(市)及省際交通之道路。
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間之道路。
高速公路系統:包括國1、國2、國3、國4、國5、國6、國8、國10及國3甲,為台灣地區主要交通動脈,共長1,348公里。
快速公路系統:包括西濱快速公路及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為構成西部運輸走廊快速公路網並擴大高速公路系統服務範圍之快速幹線,共長727公里。
環島公路系統:包括省一及省九線,為西部及東部主要幹線,共長943公里。
橫貫公路系統:包括省七、省七甲、省八、省九甲、省十四、省十六、省十八、省二十及省二十四線等共九線,為聯絡東西部地區公路交通孔道,共長1,337公里。
縱貫公路系統:包括省三、省十三、省十九、省二十一等四線,為西部平原輔助幹線,共長954公里。
濱海公路系統:包括省二、省十一、省十一乙、省十五、省十七、省二十六等六線,為濱海地區重要幹線,共長801公里。
聯絡公路:為輔助性地方連絡公路,包括省道43條,長878公里及縣道97條,長2,457公里,共長3,33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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